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增強核心競爭力、提升區域創新能力中的作用,更好地引領支撐全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海曙區委 海曙區人民政府關于以新發展理念引領海曙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海黨〔2022〕49號)及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曙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海曙區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高全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海曙區注冊納稅或專利申請和授權地址在海曙區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自然人。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點、統籌管理、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知識產權高價值創造
(一)對新獲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第一權利人最高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第一權利人最高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浙江省知識產權大獎的,給予第一權利人最高5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浙江省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獎項的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第一權利人最高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浙江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第一權利人最高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新獲浙江省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第一權利人最高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寧波市專利創新大賽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第一權利人最高5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寧波市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第一權利人最高3萬元、2萬元、1萬元的獎勵。
(二)對首次認定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浙江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三)對新獲得授權的國內外發明專利(含通過PCT途徑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且專利申請和授權地址都在本區內的,給予不超過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50%的補助,每件最高3萬元。
(四)對新認定的高價值發明專利,給予每件最高1萬元的獎勵。高價值發明專利包括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明專利,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發明專利,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發明專利,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中國專利獎的發明專利等,且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其中因質押融資而獲得的高價值發明專利獎勵,每家企業最高3萬元。
(五)對新獲得發明專利授權量大且已有專利在本區產業化的專利領航單位獎勵。當年自主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10件以上(包含本數,下同)、20件以上、30件以上、40件以上且承諾維持有效期5年以上的,分別給予最高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專利領航單位應符合在前三年度有效發明專利數為正增長。
第六條 知識產權高效能運用
(一)對區內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向區內企業進行專利轉讓或者許可的,且實現產業化的或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的,給予轉讓方或者許可方每件專利最高0.1萬元的補助。同一家單位最高2萬元。
(二)對區內金融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專利、商標)質押融資服務,每年度發放貸款總額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每筆最高0.5萬元的獎勵,同一家企業同個類型質押只計一筆,同一家金融機構每年補助最高20萬元。
(三)對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保險,給予不超過保費10%的補助,同一企業最高0.3萬元。
(四)對企事業單位開展知識產權預警分析、專利導航等項目,經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審立項且通過驗收的,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的補助,每家單位每年限1個項目。
第七條 知識產權高水平保護
(一)對涉外專利糾紛積極應訴或主動維權,綜合應訴情況、維權成本等因素并取得積極成效的企業,按市、區二級補助總和不超過核定維權費用50%的補助,同一維權項目最高5萬元。具體待市級資助結束后,由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市級資助文件啟動區級資助。
(二)對首次建成國家級商業秘密保護基地的產業園區(平臺)和站(點),分別給予每家最高15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首次建成省級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區、站(點)的,分別給予每家最高5萬元、2.5萬元的獎勵;對首次建成市級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區、站(點)的,分別給予每家最高4萬元、1.5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知識產權高標準服務和管理
(一)對新列入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的項目,項目驗收通過后,給予每家單位最高15萬元的補助。
(二)對新獲評的國家級和省級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平臺,分別給予每家最高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三)對新列入市級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給予最高3萬元的獎勵;對新列入省級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給予最高5萬元的獎勵。
(四)對初次通過國家標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最高3萬元的補助。
第三章 申報和補助程序
第九條 專項資金補助和獎勵項目每年在申報周期內進行集中申報。具體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報通知或指南為準。
受補助或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相關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提交材料和項目實施的真實性、合規性、可行性、完整性負責。逾期不提交視同自動放棄。
第十條 同一申報主體或項目獲不同級別獎勵或補助的,按照最高金額予以獎勵或補助,就高補差,不重復補助。
第十一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專項資金申報情況進行匯總審核,確定擬補助單位和個人的名單和金額,并通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區財政局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文下達資助文件,安排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區財政局按財政管理渠道下撥專項扶持資金,適合通過“甬易辦”平臺兌現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知企業填報匯總后,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入賬;經研究同意,不適合納入“甬易辦”平臺的,可采取其他方式兌現。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項目的政策指導,確定支持的方向、重點及項目資金使用績效。區財政局主要負責資金預算安排、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偷稅欺騙等重大事故或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及專利地址在海曙區的自然人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除追回已補助資金外,處該單位兩年內不得享受財政補助資格的處罰,并將其不良記錄記入信用征信系統。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做到??顚S?,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涉補助、獎勵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暫定兩年,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本政策及相關實施辦法作相應調整。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