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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AVCV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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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區支持企業創牌創優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3-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設立依據。根據《中共海曙區委 海曙區人民政府關于以新發展理念引領海曙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海黨〔2022〕49號)文件精神,設立海曙區支持企業創牌創優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專項資金由區本級財政安排資金,納入年度預算。

      第三條 支持對象。在我區依法登記注冊,合法經營及依法納稅,符合企業創牌創優工作發展導向的各類企業和其他單位。

      第四條 使用原則。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引導企業爭創品牌,對當年度獲得區政府質量獎、質量創新獎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10萬獎勵。鼓勵企業創牌創優,對新獲得行政認定的馳名商標,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的獎勵;對榮獲“中國商標金獎”等國家級榮譽的單位或其他非政府部門組織,給予最高10萬元的獎勵。對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程序且一次性注冊兩個國家(地區)以上的,給予每件商標最高0.6萬元的補助。

      第六條 鼓勵企業參與質量提升。對新專項改進導入、新自行導入卓越績效模式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5萬元的獎勵;承擔國家、省、市質量提升項目的,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鼓勵企業(組織)建設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臺,給予最高3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支持星級品牌指導站建設。對新獲評省級示范品牌指導服務站的,給予最高10萬元的補助;對新獲評市三星級、二星級、一星級品牌服務指導站的,分別給予最高5萬元、4萬元、3萬元的補助。對降級或連續兩年被認定為同一星級且上年度已獲資助的,僅予認定,原則上不列入本年度資助范圍,第三年重新起算。第二年未申報第三年申報獲評同第一年星級的視同連續兩年。同一年度同時獲評省級示范品牌指導服務站和市星級品牌指導服務站的,經費資助以省級示范品牌指導服務站為先,市星級不再給予資助。

      第八條 鼓勵企業參與認證和制定標準,企業獲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綠色產品認證(麗水山耕)、CNAS認可企業實驗室的,分別給予最高2萬元、8萬元、30萬元獎勵。首獲“浙江制造”國際互認證書的給予最高3萬元獎勵。主持制訂“浙江制造”標準或通過“品字標”認證或自我聲明的,分別給予最高15萬元獎勵。

      第九條 推進企業技術標準戰略,對獲得國家級、省級“標準創新貢獻獎”或通過國家、省、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30萬元獎勵。

      第十條 對主持制訂國際、國家、行業、?。ㄊ校┑胤綐藴实钠髽I(組織),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5萬元、10萬元、10萬元的補助,對主持修訂標準的企業(組織)給予減半補助。對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排名前6位)制訂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最高5萬元、2萬元、2萬元的補助。

      第三章  資金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每年申報一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未經申報或過期申報的單位,一律不得享受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申報材料

      1.《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獎勵(補助)項目申報表》及證明材料;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資金的審核及撥付

      第十三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申報,對上報的申報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后,確定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和額度,并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區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專項資金文件。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按財政管理渠道下撥專項扶持資金,適合通過“甬易辦”平臺兌現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知企業填報匯總后,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入賬;經研究同意,不適合納入“甬易辦”平臺的,可采取其他方式兌現。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項目的政策指導,確定支持的方向、重點及項目資金使用績效。區財政局主要負責資金預算安排、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企業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偷稅、欺詐、弄虛作假等重大事故或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取消其享受本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十七條 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資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除追回已資助資金外,處該單位兩年內不得享受財政資助資格的處罰。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做到??顚S?,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涉補助、獎勵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暫定兩年,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本政策及相關實施辦法作相應調整。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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